有朋友问,两个人合伙开店但营业执照上只可写一个人名字,请问会对另一个人有影响吗?
小律回答,一般这个情况,两人是设立了个体工商户,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个体户。个体户呢只可以写一个人的名字,当然是可以的。但由于两个人又是合伙关系,是没法在营业执照体现出来的。
咱们从几个案例来了解一下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来建立合伙关系的后果。
(2019)浙07民终1226号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义乌市善寿保健推拿服务部虽然是个体工商户性质,但法律没有禁止个体工商户不可以以合伙的形式存在,为此,原告及其他案外人为被告的义乌市善寿保健推拿服务部出资,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原告将其享有的份额作价12万元转让给被告享有并退出合伙,是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合法有效。
(2019)浙10民终513号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事实清楚,有涉案销货单及付款凭证为据。
被告称应由其三名合伙人共同承担本案债务,但是被告系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是买卖合同的一方民事主体,其内部合伙关系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的债权请求,原告作为外部供货商,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全部欠款的清偿责任。
(2019)冀0104行初181号法院认为:
原告刘建新诉称,桥西区汇美窗帘城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刘增喜,现有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桥西区汇美窗帘城是刘建新与刘增喜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的(个人)合伙企业。
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经营者应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由于刘增喜不配合刘建新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造成刘建新不能正常参与经营管理,侵犯了刘建新的合法权益。
原告于2019年2月19日向被告桥西市监局投诉、举报刘增喜不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
本院认为,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两种形式,被告经调查核实后认定桥西区汇美窗帘城从注册至今一直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不存在不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决定对原告的举报不予受理并无不妥。故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小律说法:
第一,以个体工商户建立合伙关系,不违法。但个体工商户对外公示的只有个人经营者,出于维护交易安全,营业执照上的个人对个体工商户的处置权利巨大,第三人一般推定为善意交易方。
第二,选择个体工商户这一组织形式前一定要谨慎,登记后除非注销,无法加名。如果要在组织中显名,寻求安定,一定要在设立之初选择公司、合伙企业等形式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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